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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7年02月24日稿源:海淀人大

  (2017年2月24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财政经济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其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选举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三条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议议题、研究问题、决定事项时,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第六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七条 对区人民政府、区属各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并研究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意见和答复,必要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九条 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在本区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30日前,依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区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依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并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并审议区级预算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对区级财政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对区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听取并审议区审计部门关于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区审计部门关于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联系区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对专门问题进行视察、座谈,检查有关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联系区人民政府财政、经济等有关部门,监督并支持部门工作。

  第十七条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代表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加强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工作交流。

  第十九条 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规则

  

  第二十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议题安排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指导和协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和预算审查办公室的工作;

  (三)处理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通过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

  (二)围绕常委会相关议题讨论政府部门专项工作报告,通过初步审查报告或审议意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三)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召开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发表意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需在会前向主任委员请假。长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表决的,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管副主任参加,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市区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审议议题的有关文件,应当提前印发各位委员。委员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文件,进行调查研究,为会议审议议题做必要的准备。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会议议题、讨论的主要意见以及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决定。

  会议纪要由财政经济办公室和预算审查办公室负责编印,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印发委员会全体委员,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重要的审议意见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应及时总结工作,年终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委员履职情况等事项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审查办公室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同时也是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做好委员会相关活动的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