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根据法律规定,法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4名。其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法制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第五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六条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并研究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意见和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 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海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决定和命令,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或决定,提出报告。
第八条 围绕全区法制和民族、宗教、侨务以及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题及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九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和执法检查计划,会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一府两院”相关的监督工作及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条 完成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安排、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配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规则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依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议题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委员应当出席委员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当由本人在会前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根据需要提交对该次会议审议相关议题的书面意见。因故长期无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辞去委员职务。
召开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列席,法制办公室人员根据需要列席。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事项,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相关决定。
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对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深入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讨论、通过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
(二)讨论委员会拟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
(四)对有关部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五)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确定。
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法制委员会委员可以向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议题的建议。
除临时召集的委员会会议外,法制办公室应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三天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通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达全体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文件或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可以编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会议议题、讨论的主要意见以及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决定。
会议纪要由法制办公室负责编印,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印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报送分管委员会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必要时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
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委员会会议的要求,及时将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和会议情况向未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同时为法制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为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参谋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