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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时间:2017年04月18日稿源:海淀人大

  (2017年4月18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依法履职,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及镇(地区)代表小组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遵守《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认真听取和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踊跃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各项选举和各项表决。在广泛听取民意、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按照《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签署意见。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因故全程不能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所在代表团团长书面请假,经代表团团长批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团长书面请假,经代表团团长批准后,报大会秘书处备案,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

  区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一次全程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在其所在的代表团中予以通报;两次全程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代表资格终止。

  区人大代表请假三次以上(含三次),全程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或镇(地区)代表小组,向其当选选区选民和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项视察等履职活动,围绕会议议题和活动主题充分发表意见,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区人大代表应当根据《365bet娱乐网址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办法》,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所在地区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区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及镇(地区)代表小组统一组织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及镇(地区)代表小组统一组织的相关会议和履职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组织会议或者活动的部门请假。

  区人大代表每年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及镇(地区)代表小组统一组织的相关会议和履职活动不满三次的(不含选民接待日活动),由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或镇(地区)代表小组,在其所在的代表小组中予以通报;不满两次的,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初,由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或镇(地区)代表小组,向其当选选区选民和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区人大代表参加选民接待日活动每年应当不少于两次。

  区人大代表应当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接受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聘请,根据《关于聘请区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的暂行规定》,担任人大代表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发挥区人大代表监督员的作用。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执行代表职务时,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给予的报酬或者出资赞助;对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具体案件以及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事项,应当回避。

  区人大代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约谈函询,并向其当选选区选民和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的依法履职情况,由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或镇(地区)代表小组,定期向其当选选区选民和其所在单位通报,同时,作为换届选举时推荐连选连任代表候选人人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守则由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